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