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