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安全运行。
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