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构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平台,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类别、数量等信息。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