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