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运;
(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
(四)按时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厨余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六小时;
(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禁止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七)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九)关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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