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