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严禁将厨余垃圾提供给不具备收集、运输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回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或者联系方式。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严禁将厨余垃圾提供给不具备收集、运输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回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或者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