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单位或者居家分类袋装或者桶装垃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主动配合督导员的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以及园林绿化作业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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