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
(二)在责任范围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指导、督促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
(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付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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