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配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办公场所、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域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它公共区域可以成组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生产和经营场所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一)办公场所、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域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它公共区域可以成组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生产和经营场所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