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六)山林、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六)山林、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