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通过固定站点、定时定点、上门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回收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