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鼓励餐饮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
鼓励餐饮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