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