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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