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