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