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