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市、区县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市、区县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