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