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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