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