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信用引导、可兑换积分奖励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全程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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