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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