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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