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