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