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