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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