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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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
第六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
第七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
第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第十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城乡水务主管...
第十一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区域用...
第十二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二条 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许可取水量或者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核定下...
第十三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用水单位存在用水单耗或者重复...
第十四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对纳入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部分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
第十五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等实行重点监控和...
第十六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信息系统,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引进耐旱、高产、高附加值品种,扶持农业...
第十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灌溉应当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灌区改造、泵站建设等农业灌溉项目,应当同时安装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加...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科学合理兴建水库、集水池、塘坝等拦...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水管理:
(一)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当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用水单耗;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推广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绿化、环卫、消防用...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供水设施日常巡检与应急抢修制度,降低供水管网...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审批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优先配...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
第三十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利用和废水集中回用;已建...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设施,合理设置泵站和取水口,对再生水实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等市政用水;
景观水体、生态湿地、河道...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实行市场定价。
再生水利用应当给予财政补贴或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或者综...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企业报...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节水设施未完成建设、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节水设施未正常运...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所...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