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