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内容;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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