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内容;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内容;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