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和市级管理的取水许可用水单位。其他用水单位由所在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和市级管理的取水许可用水单位。其他用水单位由所在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