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用水单位存在用水单耗或者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拖欠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等情形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因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或者企业转产、停产、减产减少用水量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因户名发生变更、用水性质变化、水表停用与复接、销户以及分户的,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存在用水单耗或者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拖欠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等情形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因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或者企业转产、停产、减产减少用水量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因户名发生变更、用水性质变化、水表停用与复接、销户以及分户的,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