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科学合理兴建水库、集水池、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技术研究和产品生产,并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技术研究和产品生产,并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