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当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计划用水量百分之十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用水单位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计划用水量百分之十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用水单位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