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用水单耗;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和使用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器具,节约用水。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和使用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器具,节约用水。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