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水管理:
(一)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接受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的核查;
(三)安装和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有两个以上水源、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或者两个以上用水单元的,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四)加强用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出现故障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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