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加强农业节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节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鼓励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节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鼓励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