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微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微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