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微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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