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等市政用水;
景观水体、生态湿地、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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