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