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利用和废水集中回用;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