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渗透式路面等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