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审批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