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设施,合理设置泵站和取水口,对再生水实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供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水源,满足用水需求。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供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水源,满足用水需求。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