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实行市场定价。
再生水利用应当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减免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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