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实行市场定价。再生水利用应当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减免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