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企业报送供用水状况内容不实的;
(二)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的;
(三)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四)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未采用节水技术、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五)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低于国家标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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