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节水设施未完成建设、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节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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