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